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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ib制度

发表时间 : 2015-10-20 16:15:36 (410) 关注
内容提要:IB制度: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即ib。 标签:IB制度

  目前的ib从事的超过55%的活动集中在金融产品上,比如股指期货和利率期货以及外汇期货等等。ib是经纪的媒介物,对ib的要求远远小于对期货经纪商的要求,在美国的客户必须将相应的账户资金存储在fcm处。ib一般不是从大银行或者是大客户那里猎取收益,更多的是从客户的交易当中获利,而且是按照每笔交易进行。美国期货业协会对ib的注册和聘用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美国ib的雇员还被要求定期参加道德规范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在交易中要遵守的标准,以及遵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还被要求操作合理,并向客户披露实质性的信息等。

IB制度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即ib。

ib制度搭建的是券商与期货公司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期货公司将占据对券商的主动权。虽然目前国内的ib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券商、期货公司对ib制度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

我国ib制度的可能走向

我国马上出台的ib制度的准入门槛可能较高,在全国一百多家证券公司中,估量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才能获得ib资格。同时,由于证券公司更情愿控股期货公司而非参股,这样就将会有一部分不情愿丧失控股权、也无意让证券公司重组的期货公司,将选择重新注册自营或资产治理,这样就不需要依赖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及资源。而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期货公司,如上市集团公司旗下的期货子公司等,有能力自行增资扩股,以达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要求的资本金水平,它们将会选择走专业化期货公司的道路。

涉及ib制度的相关期货法律法规

新《期货交易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ib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治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治理机构制定。

《期货公司治理办法》草案,第六十七条期货公司可以托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未按规定托付中间介绍业务(ib制度),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隐患;
(九)违反规定托付中间介绍业务(ib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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